啃下“硬骨头”方能更上一层楼——市政协十二届三十七次常委会议“书面建言”综述之四
围绕落实国家战略,“书面建言”不仅找出“硬骨头”,而且提出不少“啃骨头”的“路线图”。
规则打架要有裁判
《海商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悬挂五星红旗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但是,上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沿海捎带的条款尚未得到落实。原因在于,实践中它被视为“地方制度创新”,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只能服从国家立法。市政协委员方怀瑾建议,应该明确《海商法》第四条的“但书”内容的制度安排,开放自由贸易港区的沿海捎带业务,允许所有适航适货国际班轮承揽国内港口与自由贸易港区间转运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
市政协委员陈志鑫反映,上海自贸试验区虽然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外币资金池业务,但仍规定流入外汇必须结汇人民币才能使用,白白增加了企业结售汇成本。他希望上海自贸区能针对“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的真实需求,在外汇管理流程和审批环节上提供操作便利。
市政协委员谢涌海建议,上海自贸区在实行多年的“自由贸易账户”基础上积极探索“离岸税制安排”,比如针对中资“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投资收益处置制定“境外贸易离岸税制”“境外股息离岸税制”,为供应链管理企业制定“仓储离岸税制”等。这些做法并不需要涉及基本税率的调整,也不是要成为避税天堂和避税港,而是能促进2020年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
经营范围可看负面清单
“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经营范围一般不作为登记事项。”来自杨浦区政协经济委员会的报告写道:深圳、北京部分地区早已在“经营范围”开放方面进行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杨浦区政协经济委认为,上海现行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不合理性日益凸显:一方面,最新版本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是6年前修订的,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的登记制度,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修改必须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繁复的手续不利于企业抓住商机,做大做强。
杨浦区政协经济委建议参考“负面清单”模式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即负面清单以外的经营项目全部可以经营,负面清单以内的经营项目须经审批取得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后经营。同时参考深圳的模式,不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经营范围,真正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工商登记核名难,一直是问题。市政协经济委副主任马俊贤提供了个信息:近期,国家统计局浦东调查队开展了一次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评价和需求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浦东已经开展的“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获得肯定,但是对申报系统、申报流程和名称管理仍有改进意见。
马俊贤建议,进一步优化自主申报系统功能,提升人机交互体验;继续完善名称申报办法,提高名称审批效率;继续推广普及名称自主申报并提升公众对名称使用规范的认识,推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工作向更透明、更规范、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基础设施仍需放手投入
对标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城市,目前上海自贸区在信息化基础环境方面,还存在差距。市政协委员马益民建议,加快上海自贸区内的高品质数据中心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与全球的通信连接,开展全球商务类网站的访问加速,从而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区的总体营商环境。
市政协委员邹明注意到,目前自贸区清算业务由上海清算所承接,以大宗商品为切入点探索跨境清算业务创新,包括自贸区铜溢价掉期、自贸区乙二醇紧扣掉期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以及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等。
邹明认为,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的分账核算业务、境外本外币融资等改革项目都在自贸区内进行试点,进一步加强场外市场的清算和登记工作,对于强化自贸区内的金融监管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上海清算所是由人民银行主管的清算平台。”邹明表示,尽管在公司定位上有着“立足上海、服务全国、放眼国际”的理念,但对于自贸区自身的发展来说,上海清算所仍然算是一股外力,并不属于自贸区管辖范围,对于真正以创新理念推动贸易及金融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并不强烈。
为此,邹明建议在自贸区内设立一家独立的区域性清算中心,方便随着自贸区国际贸易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加快场外商品的清算和登记业务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