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畅通协商式监督“最后一米” 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二届“政协协商民主论坛”嘉宾观点摘要
编者按
上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二届“政协协商民主”论坛4月13日下午在市政协举行。市政协常委、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主任孙建平,市政协委员、静安区政协主席陈永弟,市政协研究室主任、市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邦志,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鸣,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姚俭建,市政协常委、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光等应邀与会,围绕“准确把握性质定位,增强民主监督实效”主题发表看法,并同与会人员互动交流。市政协主席吴志明,市政协副主席高小玫、方惠萍,市政协秘书长、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长贝晓曦出席。市政协副主席高小玫作现场点评。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徐梅主持论坛。本报摘录嘉宾观点,以飨读者。
民主监督成果要经得起“放大”
高小玫(市政协副主席、民革市委主委)
增强民主监督实效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提升影响力,这也是对各类履职活动的普遍要求。具体工作要从“放大”影响力去着眼,无论是民主党派的监督还是政协的监督,监督成果首先要经得起放大,这是对我们监督者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政协和党派的组织也要有所作为。应通过评价和表彰等机制,激励委员积极参与这项工作的同时,提高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点赞一些监督的行动、宣传一些监督的效果,既是激励也是一种公开,能有效提高民主监督的影响力。
其次,要营造畅所欲言的民主监督氛围。各级党委首先要作出规范,不仅要有容得下监督意见的自律,更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要让委员和党派成员拥有凡是基于公心和诚实的意见都能敢于提出的底气。这就需要通过建立机制,保障委员和党派组织有提出批评意见的自由,保障党派和政协委员监督的权利,追究打击报复的行为。
此外,对于民主监督,中央有明确要求和具体安排,如何才能使其真正落地?确保协商式监督“最后一米”落地,正是我们在民主监督实践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应注重工作组织的支撑,民主监督作为一项职能来履行,应当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来组织工作,北京市政协设立“民主监督组”的做法值得借鉴。有组织才可以有目标、有计划,才能提升工作的实效。还应通过开展专项民主监督,通过具体的实践,完善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优化监督流程。总之,我们不要让“最后一米”难题绊住了监督实效,要充分发挥政协、党派的平台作用,畅通民主监督运行机制,保障民主监督真正落地开花。
准确理解政协民主监督新内涵
邢邦志(市政协研究室主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一文,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我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要全面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我觉得有三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第一,怎样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本质内涵?文件明确了三方面内涵: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重点和目的。与党派、人大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不同,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是“协商式监督”,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
第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一个制度的安排,到底有什么内容?尽管文件内容很丰富,但核心的制度安排有四个:内容、形式、程序、机制。尤其是了解“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四个方面机制的设计,对于把握文件的总体设计特别重要。
第三,文件里面有哪些“干货”和具体要求?比如,文件明确要求政协会议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议题;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政协应该组织视察;重点监督提案里将来要有监督性提案;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来确定专项监督议题,强调要有专题调研,要明查暗访;重点监督议题要纳入协商计划;要求党委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的工作总体部署,而且要求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等。
提案工作“自带”民主监督属性
黄鸣(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到政协工作以后,很多以往的同事碰到我会问:你在政协做提案工作,提案到底是什么?这也是民众所关心的。在平日的工作实践以及对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的基础上,针对政协委员如何通过提案来实现民主监督,我作了一些梳理和思考。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目前还仅仅是一个开端,将来的空间还很大,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从目前来说,我觉得通过提案来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共同研究完善,已经做了这方面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比较好的经验。因为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履职手段,在民主监督的工作中,提案的协商办理工作实际上本身就具有一种独特的监督作用。
所以,民主监督如何在政协各项履职中发挥作用,我感到提案工作就已经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至少有两个理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提案的定义,其落点是在书面建议和批评上面,因此,其本身属性就含有民主监督的性质;二是提案的实际办理过程,本身具有民主监督的特质。新的时期对提案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开拓工作平台,进一步抓好提案建议落实,会同方方面面,按照中央精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专项民主监督”应边学边做
孙建平(市政协人资环建委主任)
今年,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确定了将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作为专项民主监督内容。在近期这一专项监督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边学边做,有两点比较深的体会:
其一,选题的由来经过了大家的慎重研究。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关乎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民众呼声日趋强烈,我们必须对此有所反应。其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相结合,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最后,政协平台拥有人才、专业、组织优势,方便专项监督的协调。这个题目体现了我们的专项民主监督的作用,预判效果很好。
其二,要思考如何提高专项监督的有效性。专项协商和其他协商的区别体现在它的深度和广度,从深度上来说,要发挥委员会的专业和组织优势,对河道整治的工作方案目标、工作进度、责任制落实、组织工作制度安排进行到位情况监督。从广度上来说,人资环建委作为牵头部门,要动员尽可能多的委员、专委会地区组参与监督对口河道整治,增加监督人员、部门。监督的方式方法也应特殊多样,譬如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深入调研和提出建议相结合。
区内各部门都欢迎“啄木鸟”
陈永弟(静安区政协主席)
啄木鸟是捉病虫、除病害、去病根的益鸟,政协民主监督用这个名字既生动又形象。静安区的“啄木鸟行动”紧扣区委中心工作,历经八年,做出了成绩,关键就在于坚持。其生命力来源于三点:
第一,它始终围绕着静安区委的中心工作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推进到哪里,民主监督就会跟进到哪里。
第二,它重视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并受到各部门的广泛支持。我们通过“啄木鸟行动”帮助政府完善各项工作,利用专业性的知识来建言献策。区委领导会批示“啄木鸟”的每一份专报,既实在又管用。所以,区内各部门都欢迎我们去做“啄木鸟”。
第三,委员参与监督的形式流程更加完善。由于“啄木鸟行动”和中央精神比较一致,《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下达以后,委员们都十分兴奋。根据文件精神,通过各方面的视察、监督,区政协召开了汇总情况的协商式监督会议,很有效果。
辨明党际监督和协商监督
姚俭建(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区别在哪?很突出的一点就是性质定位,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体现了政党性,也就是说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的是党际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则更凸显的是一个渠道或平台。中央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定位为协商式监督,是非常准确的。也就是说,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渠道、一个平台,让界别在其中实施协商性监督,提供了很好的一个条件。当然,协商性监督,前提是协商,它的主要的方式也是协商。
而去年本市各民主党派就“五违四必”开展的专项监督,是由中共上海市委委托各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的专项任务。各民主党派市委组织了很大的力量,形成了报告,最后在由市委书记韩正主持的党际协商的平台上,八个民主党派提出了具体建议。可见,这种党际性的监督特点也是非常明显的。
接下来,政协将要开展关于中小河道整治的专项监督,应该怎样进行专项监督?可以去探索一些新的方式,地方政协还有很大的创新空间,期待通过这次监督,能够总结出上海经验。
政协民主监督更具广泛性与前瞻性
胡光(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
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能够更好地传递界别群众的声音。政协委员中有专家学者有企业家,有来自各个界别的代表,当他们有效参与到民主监督中,就具备了传递更多界别群众声音的条件。民主监督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脱离群众,更不能总是“左手”监督“右手”,政协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理应是其他任何体制内已经实行的监督所不能达到的。
作为律师界的委员,通过接触案件,能够了解到很多市民反映的问题。我觉得,政协里还有很多像我这样的委员,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能不能让他们在民主监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让他们参与更多的民主监督活动,让他们去传递民声和群众的诉求,我觉得这不仅能完善民主监督,更是公众有序政治参与的一个有效渠道。
另外,我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还有发展的潜力。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体制内已有的监督,通常是事后的监督,就是等发生问题了,再去监督。比如司法的监督就最明显,只有审判结果出来后才能启动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能否改变这一现象,使监督更具广泛性,更具前瞻性,是值得探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