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校园欺凌普查以及综合治理的建议
朱建国、陈永亮
※背景情况※
2016年岁末,一直若隐若现的校园欺凌事件,突然集中爆发。
在北京,中关村二小一家长写网帖称:儿子遭到同学“霸凌”,事后出现失眠、恐惧等急性应激反应,质疑校方处理不当。在上海,位于青浦的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校园欺凌案结案,施暴者和教唆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问题及分析※
2016年5月,国务院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11月,教育部等9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在全国范围内被公开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有上百起。
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怎样处理?
※建议※
本人为此建议:1、尽快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完成对校园欺凌的界定;2、尽快启动本市校园欺凌专项普查;3、尽快完善校园欺凌治理方式,宜采取前置式综合治理,而非事后应急。
1、尽快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完成对校园欺凌的界定
校园欺凌,是个专有名词,并非“打架斗殴”的简单描述可以定性。目前学术层面对这一概念有个共识:根据这一问题的研究权威——挪威心理学家丹·奥维斯的定义:校园欺凌特指“一个学生长期重复地处于另一个或多个学生的负面行为中”。这一定义并不复杂,只要符合其中几个标准,就可以判断当事者已受到校园欺凌的不良影响。
但在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案例中,对于“校园欺凌”,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网络舆论多倾向于前者,而教育界人士则倾向于学校。
这样就需要权威第三方根据“校园欺凌”最初定义,结合目前中国实际情况给出一个准确衡量标准,供决策部门参考。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第三方除了能平衡家长和学校意见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这也有助于发生校园欺凌后,界定如何惩罚。
从欺凌后果来看,性质基本分为违纪、违法、刑事犯罪三类。不同性质就需要由不同的主体做出判断。学校只能对违纪行为做出界定并给予相应处分,而一旦上升为有违治安管理法或触犯刑法的行为,必须由司法机关对这些欺凌行为做出法律判断,如上述上海校园欺凌案。
2、尽快启动全市范围的校园欺凌普查
根据西方数据:85%的女孩和80%的男孩报告在学校受到过至少一次欺凌;10%—15%的学生曾欺凌过他人。日本一年中所报告的校园欺凌事件有2万多件。在我国,2014年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共43起。其中,2015年3月以来达26起,发生地从大型城市北京、上海,到欠发达的广西、云南,从东北辽宁,到南端省份海南。
2015年上半年,北京师范大学一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广东东莞市某中学实地调研,针对校园欺凌做了专门的问卷调查和个别深入访谈。根据调查结果,在随机抽取的300名学生问卷调查中,有57人被同学指认为或自认为是欺凌者。其中,欺凌他人次数一周一次的占43.8%,有23.4%的人达到一个月两三次。
值得注意的是,隐秘性是校园欺凌的一个突出特点。校园欺凌不是突然发生,而是长期隐秘进行,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才进入公众视野。如北京中关村二小事件。一旦爆发,容易激发矛盾。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海纳百川、各色人群汇聚,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尽快牵头,就校园欺凌开展普查。如已有数据,应当向公众公布,并提出解决方案。
3、尽快完善本市校园欺凌治理方式
校园欺凌不仅是教育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心理学上将校园欺凌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其中直接欺凌包括肢体欺凌和言语欺凌,间接欺凌则指通过散播谣言、利用人际关系、煽动他人恶意对待等方式,将受欺凌者排除在某个团体之外。
在教育界人士看来,在欺凌行为中,被欺凌者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双重的,一个是欺凌行为所造成的直接伤害,一个是旁观者的道德冷漠所带来的间接伤害。
综合世界其他国家,针对校园欺凌的一些做法,建议采取综合治理方式,而非事后法律惩戒。
主要可采取以下三点做法:
1、重视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如从幼儿园和小学入学起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其中最重要一环是从爱护小动物开始的。
2、学生自我管理、彼此监督。如英国启动一项小学自助反欺凌工程,主要是请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协同老师,一起反对同学间欺凌行为。较早在学生间建立起校园欺凌的“防火墙”。
3、请第三方介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不妨考虑借鉴澳大利亚和日本做法,通过第三方帮助学校、家长及学生,针对校园欺凌进行分析、调查,提供解决办法。比如社工。
综上所述,所谓综合治理,主要以疏代堵、未雨绸缪,而非等待事情发生,再做处理。这也符合东方教育中,强调“教化”的传统。
当然,最终还是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一套以学校为主,结合家庭、社会、司法的综合模式。